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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与崔某、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崔某,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2906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负责人:张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某,该行工作人员。被告:崔某,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枣庄市峄城区。被告: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负责人:陈某。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与被告崔某、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曹黎丽人民陪审员  葛永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