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4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侯华与付桂花、付荣刚、付荣兴、付桂芬、付荣强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华,付桂花,付荣刚,付荣兴,付桂芬,付荣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民初1178号原告:侯华,女,192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孙吴县辰清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英,孙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付桂花,女,194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孙吴县辰清镇。被告:付荣刚,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孙吴县辰清镇。被告:付荣兴,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孙吴县。被告:付桂芬,女,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孙吴县辰清镇。被告:付荣强,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孙吴县辰清镇曙光村长青屯。原告侯华与被告付桂花、付荣刚、付荣兴、付桂芬、付荣强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侯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华以五被告已共同签订赡养协议,原告侯华的赡养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侯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