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13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爱玲与被告温玉发、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玲,温玉发,陈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13439号原告:张爱玲,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被告:温玉发,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被告:陈惠,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原告张爱玲与被告温玉发、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原告张爱玲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爱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