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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枚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枚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442号原告: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勇,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令羽,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枚初,男。原告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枚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690元,由原告湖南省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舒 慧人民陪审员 曹 斌人民陪审员 谢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