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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记林诉被告六盛合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记林,曲沃县六盛合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21民初1186号原告:刘记林,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西省永和县。委托代理人:杨俊祥,男,山西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沃县六盛合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发,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91141021073057833Q。地址:曲沃县史村镇南常村原煤建公司院内。案由:借款合同纠纷2013年4月10日,被告曲沃县六盛合农牧开发有限公司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刘记林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借款后,仅将利息付至2017年2月,剩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能归还,为此成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曲沃县六盛合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刘记林借款本息共计23.2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10万元;2018年4月30日前归还13.2万元,如果首期逾期未付,原告可以申请全款执行。)本案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被告曲沃县六盛合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