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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腾冲县腾越镇家庆副食品店与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腾越镇家庆副食品店,石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镇家庆副食品店。经营者:周兴学,男,1986年12月生,佤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石光杰,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受理腾冲县腾越镇家庆副食品店与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2914.3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光杰暂时无执行能力,亦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