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腾冲县腾越镇家庆副食品店与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县腾越镇家庆副食品店,石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县腾越镇家庆副食品店。经营者:周兴学,男,1986年12月生,佤族,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石光杰,男,1979年10月生,汉族,住腾冲市。本院受理腾冲县腾越镇家庆副食品店与石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2914.3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石光杰暂时无执行能力,亦无相应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