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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1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1184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宝雷,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吴辛庄村3区*排**号。被申请人:徐某,女,200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法定代理人:张某,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1184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申请人李宝雷名下现扣押于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的晋B×××××号轿车一辆。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供担保,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李宝雷名下现扣押于公安武清分局交警支队的晋B×××××号轿车的扣押;二、解除对徐二娟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井志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