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周文与吕新旺、李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吕新旺,李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3民初654号原告:周文,男,住大同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佳,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新旺,男,住大同市矿区。被告:李树娥,女,住大同市矿区。原告周文与被告吕新旺、李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新旺、李树娥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1200元,共计4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被告吕新旺因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先后向原告周文借款人民币6万元,2014年10月6日被告吕新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于2016年10月归还。之后,被告吕新旺又于2015年10月再次借款1万元。2016年2月归还3万元借款,尚欠原告4万借款未归还。第二被告李树娥系第一被告妻子,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李树娥有义务连带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联系被告还款,被告却推脱不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吕新旺、李树娥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期间,被告吕新旺、李树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证据的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故依法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周文与被告吕新旺系朋友关系,吕新旺、李树娥系夫妻。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吕新旺以做生意缺少流动资金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周文借款共计60000元。2014年10月6日,被告吕新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有吕新旺借周文人民币陆万整(60000元),2016年10月归还,借款人吕新旺。2015年10月,被告吕新旺再次向原告周文借款10000元。借款后,被告吕新旺于2016年2月归还原告30000元,现尚欠40000元借款未归还。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周文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吕新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周文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被告吕新旺作为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全部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吕新旺归还4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按照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吕新旺、李树娥系夫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诉请要求二被告连带归还本案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吕新旺、李树娥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新旺、李树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文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1200元,共计4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侯兆光人民陪审员 吴雪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乔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