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严万康、吴远亮等与甘玲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万康,吴远亮,甘玲,甘祖明,何兴,何兴愉,何兴举,范允强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2970号原告:严万康,男,195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吴远亮,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甘玲,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甘祖明,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何兴,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何兴愉,男,195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何兴举,男,196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范允强,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原告严万康、吴远亮诉被告甘玲、甘祖明、何兴举、何兴、何兴愉、范允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黔022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告严万康、吴远亮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黔02民终126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理。重审中,原告严万康、吴远亮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万康、吴远亮以本案应直接找具有付款义务的相对人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万康、吴远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严万康、吴远亮负担。审 判 员 陈 垒人民陪审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张 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