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7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崇元、镇雄南方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崇元,镇雄南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283号申请执行人刘崇元,女,汉族,生于1969年7月13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被执行人镇雄南方医院。住址:镇雄县旧府街道办事处凤翅社区丹霞路26号。法定代表人刘民聪,院长。关于刘崇元与镇雄南方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的(2017)云0627民初1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雄南方医院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崇元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因被执行人镇雄南方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偿还义务,刘崇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镇雄南方医院的工商登记予以查封,镇雄南方医院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标的约420万元,因镇雄南方医院经营状况不佳,暂不能履行义务。现镇雄南方医院已定履行计划,即于2017年12月31日前至少给付50万元,剩余部分将自2018年1月开始按月给付,具体数额待协商。申请执行人刘崇元同意该计划,且同意对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7执2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