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民终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卫辉市诉讼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英志,局长。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法定代表人:李英志,主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敬刚,房管科科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树勇,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诉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南马市街与健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徐世琛,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杰瑞、李卫华,公司员工。上诉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与上诉人卫辉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于2017年10月12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起诉。上诉人卫辉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卫辉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15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三、准许卫辉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70元,减半收取1535元,由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卫辉市房地产管理局、卫辉市房产管理中心负担1104.5元,卫辉市苏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36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霞审判员  王华审判员  贾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