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翔与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新海水产食品超市、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翔,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新海水产食品超市,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50号原告:张翔,男,1988年8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新海水产食品超市,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东路3号。负责人:饶道新。被告: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饶道新。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旗,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翔与被告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新海水产食品超市、烟台新海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翔于2017年10月1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2元,由张翔负担。审 判 员 王江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蓝仙明书 记 员 严燕奋?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