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4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焕新与王洪雷、宋晓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新,王洪雷,宋晓,王亚勤,王亚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760号原告:王焕新,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晓东,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玉(系原告王焕新丈夫),男。被告:王洪雷,男。被告:宋晓(系被告王洪雷妻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亚勤(又名王雅琴),女。被告:王亚林,女。原告王焕新诉被告王洪雷、宋晓、王亚勤、王亚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王焕新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焕新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