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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华富、秦椿钧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富,秦椿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124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华富,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秦椿钧,曾用名二十四弟,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秦华富在本市香洲区湾仔连屏村荣力拓公司宿舍因琐事与室友被害人吴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秦华富拿一只水烟筒砸伤被害人吴某的头部和手部。被告人秦椿钧中途加入,用拳头殴打了被害人吴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吴某提供了被告人秦华富打人的水烟筒。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的家属向被害人吴某共赔偿人民币27742元,被害人吴某对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简易记录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谅解书,收条,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华富、秦椿钧没有犯罪前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华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秦椿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以上第一、二判项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水烟筒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人民陪审员 胡钦鹏人民陪审员黄用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艮    爱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