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4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占云梅与王灵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云梅,王灵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870号原告:占云梅,女,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王灵秀,女,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占云梅诉被告王灵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占云梅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考虑被告家庭困难,自愿放弃追究其赔偿责任,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同情被告家庭困难,自愿放弃追究其赔偿责任,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云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占云梅承担。审判员 毛国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思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