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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丽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刑初37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丽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个体。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丽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赵丽娟酒后驾驶冀A×××××号轿车沿广平街由北向南行驶至3344055灯杆处,追尾撞击停在路边的朱某的冀A×××××号轿车,致冀A×××××号轿车撞击敦士良的冀A×××××号轿车,致冀A×××××号轿车撞击苟某的冀A×××××号轿车,造成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认定赵丽娟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赵丽娟明知其他车主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桥西交警大队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赵丽娟静脉血中得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送检的赵丽娟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234.56/100ml。赵丽娟赔偿了其他车主的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赵丽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酒精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称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其现在怀孕三个月,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丽娟的供述,证人朱某、苟某、敦士良证言,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河北生殖妇产医院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丽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四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赵丽娟在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赵丽娟赔偿了其他车辆的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果、认罪悔罪态度,予以客观定罪,准确量刑。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丽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陪审员  范建民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龙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