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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现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苏现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973号自诉人姜某,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被告人苏现备,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自诉人姜某以被告人苏现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苏现备已按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姜某表示对被告人苏现备予以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姜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明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