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苏现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苏现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刑初973号自诉人姜某,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被告人苏现备,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自诉人姜某以被告人苏现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苏现备已按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姜某表示对被告人苏现备予以谅解,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姜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永前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刘国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明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