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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明干与雷长英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干,雷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275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干,男,汉族,1950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雷长英,女,汉族,1978年3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终字第6776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受理李明干申请执行雷长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4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被执行人人民币1100元,现因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志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