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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67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住西安市未央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苏国强,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战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称其在某某街办某某村一废厂内有个铁罐要出售,当天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带领王某某到废厂查看了铁罐,商定被告人陈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把铁罐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当时付给被告人陈某某1000元定金。后被告人陈某某帮忙联系吊车将铁罐放倒在地,并借给王某某300元支付吊车费用。2017年2月19日早上9时许,王某某联系杨某某帮忙对铁罐及铁架子进行切割,在王某某用吊车将切割好的废铁吊装到轻卡车上时,被受害人周某发现并阻拦,后报案。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窃的废铁价格认定为920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破案)经过证明、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物品照片及称重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六万元,并取得其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且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审 判 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