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6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韦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614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韦某,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7年1月6日被羁押,同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3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职务侵占罪,建议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被告人韦某利用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楼村嘉誉祥音响电子有限公司担任电商运营总监的职务便利,于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违反公司管理规定,诱骗公司客户将订货款项直接汇入其个人支付宝账户,共侵吞款项126981元。 另查明,被告人韦某已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嘉誉祥音响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2200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具有认罪、部分退赃的从轻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韦某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嘉誉祥音响电子有限公司人民币104981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涂 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 少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