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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褚玉彬与邢文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玉彬,邢文政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22民初1130号原告:褚玉彬,男,汉族,1967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红伟,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萌祺,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文政,男,汉族,1959年3月21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原告褚玉彬与被告邢文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褚玉彬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红伟、罗萌祺,被告邢文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褚玉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土地转让款256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58337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拥有经营权的20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转让款256000元,现原告得知涉案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告无权进行转让,双方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故诉至法院。被告邢文政辩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真实有效,合同签订后,被告协助原告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同意;且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平地、架电、打井的义务,而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尚欠184000元未付,按合同约定原告还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6日,原告褚玉彬与被告邢文政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策大雅乡其克里克村200亩土地以每亩22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440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150000元;打井、架电时支付100000元;工程完工,原告验收后,再支付50000元;余款于三年内一次性付清。另约定,被告邢文政负责平整土地,土地平整平度达到90%,水、电、路三通,被告负责打井,井深180米,安装63千瓦的变压器一个,两条条田中间的一条路,必须于2014年10月30日前完工,完工后,被告将土地交付给原告,并协助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100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支付转让款256000元,被告邢文政于2014年协助原告与策大雅乡其克里克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上述事实有土地转让合同、收条、打款凭证、土地承包合同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本案中,被告邢文政已按合同约定协助原告褚玉彬与策大雅乡其克里克村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应视为被告邢文政转让土地的行为已经发包方策大雅乡其克里克村的同意。原告褚玉彬与被告邢文政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对原告主张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转让款256000元、赔偿损失58337元的诉请,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情形,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对该两项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邢文政辩称原告尚欠转让款184000元、违约金100000元的意见,鉴于被告未提起反诉,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应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褚玉彬所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8元,由原告褚玉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显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