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02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4号。法定代表人陈顺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东,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15309201610210092。被执行人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圈掌街延长线万隆小区C区。法定代表人向心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沧市宏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为6931424.13元,承担执行费62057元。现因被执行人财产已在另案中查封并已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需在被执行人财产评估拍卖后方可进行处置。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权利未受偿,执行费未交纳。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鲁进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