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开祥申请汪立军、刘凤学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开祥,汪立军,刘凤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张开祥,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汪立军,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凤学,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开祥与被执行人汪立军、刘凤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开祥书面提出撤回此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5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林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