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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4执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贾青兰与黄梅珍、武玉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青兰,黄梅珍,武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4执97号之四申请人:贾青兰,女,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被执行人:黄梅珍,女,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被执行人:武玉喜,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贾青兰与被执行人黄梅珍、武玉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汾西县人民法院(2017)晋1034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梅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梅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玉喜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29065698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71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