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与湖北宇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湖北宇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丁家坝松湖路11号。被执行人:湖北宇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址机构代码05915145-2,住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幸福村关家咀1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湖北宇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鄂0506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由被告湖北宇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缴纳罚款7048.75元。2017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宇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北宇辰集成房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次执行申请撤回后,申请执行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