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6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6219张全与周虎、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周虎,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6219号原告(反诉被告):张全,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被告:周虎,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高渡镇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周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莲,该公司职工。原告张全与被告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周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顺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全,被告(反诉原告)中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顺公司和周虎连带支付7000元和违约金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1日,张全与周虎签订合同,约定由张全为中顺公司安装视频网络设备系统,费用总计12000元,于2016年6月1日前付清,并约定违约金5000元。张全已按约定安装设备完毕,中顺公司和周虎至今未付清该款。中顺公司辩称:欠款7000元属实,但要在张全修理好16台监控设备后,才能支付。因张全没有如实履行维修义务,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被告周虎未作答辩。中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张全履行终身维修义务;2.张全赔偿中顺公司违约金5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张全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1日,张全与中顺公司签订了视频网络设备系统的安装合同。安装完毕后,中顺公司按照约定支付5000元。后由于24台监控设备中仅有8台可以使用,中顺公司要求张全维修,但张全拒绝维修。张全辩称:在设备安装完毕后至本案起诉之日期间,中顺公司和周虎从未要求张全修复设备。如果张全对中顺公司修理设备,在三年内是要收取成本费用,在三年后是要收取营利性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5年8月11日,张全与周虎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张全承建中顺公司的视频网络设备系统安装工程,该工程总造价12000元。对付款方式约定为:安装完毕付5000元余款,2015年12月10日前付2000元,余款于2016年6月1日前付清。对违约责任约定为:双方应严格遵守此协议,如有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违约金5000元。2015年8月13日,张全将设备安装完毕并交付中顺公司使用。余款7000元,至今未付。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张全对设备是终身维修还是三年维修?是免费维修还是付费维修?中顺公司主张是终身免费维修。张全认为是三年内要按照成本价收取维修费用。本院认为,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上述协议书第17条为打印的内容即“质量承诺:终身维护”。在该协议书的尾部为张全手写的“叁年维修”。故本案张全对设备的包修期间是三年。中顺公司主张张全手写的“叁年维修”是后填写的,但未能提供其应当保存的另一份协议书,故本院不予采信。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张全主张其维修要收取成本费用,因双方对此没有明确约定,如果要收取维修费用,应当在合同中注明以明确,同时依据交易习惯维修期一般是免费维修,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张全与中顺公司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本案中顺公司逾期未能付清工程余款7000元,则原告有权要求其支付该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本案双方对违约金约定为5000元。现中顺公司已违约,故张全主张中顺公司应支付违约金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周虎是中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与张全签订本案协议书,是为了给中顺公司安装设备,该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且张全明知该事实,故张全要求周虎连带支付该工程款和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中顺公司的其在本案之前已多次要求张全履行维修义务,但张全拒绝维修,才未付款的辩称,因张全否认其收到维修的要求,且中顺公司和周虎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中顺公司要求张全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主张,同理,本院亦不予支持。张全辩称其曾受到周虎的电话恐吓,不敢维修。本院根据张全提供的其与周虎之间的手机通话录音,认定双方是因为维修是否要付费的问题而产生争执,进而口角。故张全还应按照双方约定即在设备安装完毕之日即2015年8月13日之后的三年内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并不应收取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张全7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全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反诉被告)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安装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视频网络设备系统履行免费的维修义务至2018年8月12日;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中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