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3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彭俊海、苏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俊海,苏宪辉,王军莉,张文燕,王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3400号申请人:彭俊海,男,1963年1月31日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苏宪辉,男,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现住德州市宁津县,被申请人:王军莉,女,汉族,1979年3月23日,现住德州市宁津县,被申请人:张文燕,女,汉族,1974年10月17日,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王建军,男,汉族,1974年6月6日生,现住德州市德城区,原告彭俊海诉被告苏宪辉、王军莉、张文燕、王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彭俊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柴 卫 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武 越书 记 员 杨刘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