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3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563号原告:王某,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告:朱某,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汭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