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汝桥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汝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88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汝桥,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小学毕业,住冠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李婷婷、谢晓娜(实习),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7)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汝桥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旖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汝桥及其辩护人李婷婷、谢晓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马汝桥驾驶鲁P×××××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3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告成镇乡村道路交叉口时,先后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豫A×××××小型面包车、牛夫智驾驶的豫A×××××中型普通客车相撞,后豫A×××××中型普通客车又与温世杰驾驶的豫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撞倒行人王秋芳及乘车人王国贤、王安娜、覃仙丽、王蛟晖、黄诗茹、王小麦、李书生、李珊珊、王语萌、王语嫣、邢留杰、谢智萍、邢皓然、刘玉兰、李小华、温四妮、孟麦仓、李新培、李新东、李某,导致王某、王国贤、李某、王安娜等人受伤,后王某、王国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汝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颈椎骨折、脱位、颈髓损伤,造成高位截瘫,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继发坠积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告人马汝桥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被告人马汝桥认为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马汝桥驾驶鲁P×××××重型仓栅式货车沿23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告成镇乡村道路交叉口时,先后与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豫A×××××小型面包车、牛夫智驾驶的豫A×××××中型普通客车相撞,后豫A×××××中型普通客车又与温世杰驾驶的豫A×××××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相撞,导致王某、牛夫智、中型普通客车乘车人王国贤、李某、王安娜、覃仙丽、王蛟晖、黄诗茹、王小麦、李书生、李珊珊、王语萌、王语嫣、邢留杰、谢智萍、邢皓然、刘玉兰、李小华、温四妮、孟麦仓、李新培、李新东、李某等人及行人王秋芳受伤,后王某、王国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汝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被较大外力作用致颈椎骨折、脱位、颈髓损伤,造成高位截瘫,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继发坠积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汝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覃某陈述;证人苗东广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汝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多人受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汝桥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马汝桥提出事故发生前豫A×××××小型面包车与豫A×××××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停在路上,故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前,中型普通客车正停靠在路边等候乘客上车,并未与小型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地为急转弯事故易发地段,道路管理部门相继设有向右急弯路、急弯陡坡、限速40KM、连续弯道、注意危险、慢行、事故易发路段等多处警示标志,被告马汝桥忽视交通安全,既未减速慢行(其供述事故发生时车速大概60—70KM),且其驾驶的车辆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前行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不正常。故被告人马汝桥该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事故导致被告人马汝桥受伤被卡在驾驶室内,驾车路过此地的慕某某见状停车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交警及消防人员将被告人马汝桥解救出来后由120急救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综上,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汝桥既未主动报警亦未委托他人报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规定,故该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犯交通肇事罪,具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马汝桥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二十人受伤、四车损坏,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且事故发生后,面对巨额的人身、财产损失,被告人并未尽其所能积极主动进行赔偿,至今没有赔偿被害人任何损失。故虽然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依法不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汝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审 判 长 王天朝审 判 员 冯凌霄人民陪审员 闫小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