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占国与马鹏、周林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国,马鹏,周林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605号申请执行人刘占国。被执行人马鹏。被执行人周林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冀06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占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鹏、周林彬银行存款44125.49元(其中本金42000元、执行费629.49元、诉讼费776元、保全费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