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被执行人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何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3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070710817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4号。法定代表人:秦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波,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本院在执行南京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50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调解,何波偿还南京广润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所有费用27.95万元,共计127.95万元。案件受理费819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材料,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何波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现被执行人何波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四条巷10号608室不动产在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本院依法参与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5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邢小平执行员 王培鑫执行员 胡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亚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