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88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叶晓余与朱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余,朱维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8830号原告:叶晓余,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朱维康,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叶晓余与被告朱维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叶晓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晓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叶晓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藤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