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6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包成义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成义,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包成义,男,72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申请执行人张志勇,男,38岁,汉族,职工,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财保6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为YYY)。现本案进入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志勇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YYY)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ZZZ)。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