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76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轩远、青岛好乐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轩远,青岛好乐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76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轩远。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好乐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小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万东,山东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轩远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好乐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7)鲁020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轩远以与被上诉人青岛好乐星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轩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轩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上诉人王轩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毕 威审判员 范黎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梦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