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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1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邵正剑与闫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正剑,闫贺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4144号原告:邵正剑,男,1980年8月20日生,住大连开发区。被告:闫贺为,男,1992年9月20日生,住黑龙江省依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正剑与被告闫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正剑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正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邵正剑负担。审判员  郭克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