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3民催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湖北潜龙药业有限公司(原湖北华世通潜龙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潜龙药业有限公司(原湖北华世通潜龙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催第15号申请人湖北潜龙药业有限公司(原湖北华世通潜龙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龙市泰丰办事处潜阳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刘继成。申请人湖北潜龙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湖北潜龙药业有限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重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华世通潜龙药业有限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3月29日,到期日为:2017年9月29日,票面金额为:贰万肆仟元整,票号为3030005124202227号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潜龙药业有限公司有权请求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濯非审判员  刘之华审判员  袁向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