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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玉敏与管松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敏,管松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17号原告:田玉敏,女,1953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管松青,男,80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敏与被告管松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立英、连春环调解,原告田玉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玉敏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玉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思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