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1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玉敏与管松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敏,管松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117号原告:田玉敏,女,1953年9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管松青,男,80岁,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敏与被告管松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范立英、连春环调解,原告田玉敏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玉敏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玉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思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