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9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斐与徐傲、姜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斐,徐傲,姜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029号原告:徐斐,男,1979年9月3日出生。被告:徐傲,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被告:姜锋,男,1995年9月9日出生。原告徐斐与被告徐傲、姜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岩妍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徐斐承担。审判员 王岩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