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执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青龙线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青龙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04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青龙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51293414H,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青龙村。法定代表人王吉林,青龙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豪,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时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3808974R,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上沛集镇茂盛街(原上沛镇政府)。法定代表人车文忠,万时通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南京青龙线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15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万时通公司支付原告青龙公司货款53600元,于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33600元于2017年2月10日前付清。若万时通公司未按期付款,则须加付违约金8000元。二、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89元由被告万时通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已停厂歇业,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本案已将万时通电子(江苏)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邓开明审判员  王庆辉审判员  安东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