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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72号之一申请执人王雨薇,女,汉族,1990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黄汴河南街*号**号楼*号,身份证号:4102041990********。被执行人胥生,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王雨薇申请执行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胥生赔偿原告王雨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5047.12。因被告胥生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原告王雨薇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及时向被执行人胥生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才惨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王雨薇申请执行胥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职权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靳军伟审判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