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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康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康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516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8日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5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周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