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7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康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康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7516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8日生,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康某某,男,汉族,1991年4月5日生,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康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周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