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冯雪飞与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飞,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22行初76号原告冯雪飞,男,汉族,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告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太和县人民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22097393428M法定代表人王亚民,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林,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董玉,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雪飞诉被告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开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雪飞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雪飞负担。审 判 长 肖庆东审 判 员 郭 军人民陪审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