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艾桂兰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桂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11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桂兰,出生于吉林省大安市,公民身份号码:×××,高中文化,住吉林市。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桂兰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桂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桂兰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间,在吉林市高新区吉林医药学院食堂、昌邑区土城子乡陈屯村、昌邑区重庆路等地,谎称自己干工程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害人钱某、陈某1夫妇借款,骗取二人共计人民币71,000元,案发前已返还被害人40,000元。被告人艾桂兰与2014年7月22曰,在吉林市丰满区荣光花园农贸大厅无限极柜台,谎称自己做拉沙子的生意需要用钱为由,向被害人杨某借款,骗取杨某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艾桂兰于2016年1月至12月间,在吉林市丰满区被害人杜某经营的荣光花园社区综合超市、丰满区荣光花园小区22号楼2单元402室其家中、丰满区万科城附近中国工商银行、丰满区惜缘旅店等地,编造自己干工程资金紧张、买动迁土地、办事打点需要用钱等理由,向被害人杜某借款,先后多次骗取杜某共计人民币130,500元。期间,艾桂兰先后多次在被害人杜某经营的超市内,谎称自己干工程需要给相关人员送礼为由,骗得杜某超市内大量香烟、白酒、可乐、牛奶、豆奶粉、小食品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经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艾桂兰所骗得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959元。被告人艾桂兰于2016年6月6曰至6月30日间,在吉林市丰满区荣光花园小区6号楼5单元401室被害人孙某家中、丰满区荣光花园小区南门,编造自己干工程资金紧张需要用钱、办理旅店手续需要用钱等理由,向孙某借款,先后四次骗取孙某共计人民币58,000元。被告人艾桂兰于2014年7月19曰,在吉林市丰满区惜缘旅店,谎称自己能将位于吉林市丰满区荣光花园30号楼14号网点一楼门市出租给被害人曹某使用为由,骗取被害人曹某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艾桂兰所骗得的赃款、赃物已被其销赃和挥霍。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艾桂兰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相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桂兰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钱某、陈某1、杨某、杜某、孙某、曹某的陈述;证人周某、张某、王某、单某、陈某2、艾某证言;抓捕经过、借据、借条、欠条、汇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等、银行明细清单、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桂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桂兰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艾桂兰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艾桂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桂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艾桂兰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钱某、陈某1人民币31,000元,杨某人民币20,000元,杜某人民币148,659,孙某孙某人民币58,000元,曹某人民币4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 芮人民陪审员 原 泽人民陪审员 付玉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美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