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姜正莲与姜德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正莲,姜德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3399号原告:姜正莲,女,1967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姜德国,男,194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姜正莲与姜德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正莲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正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正莲负担。审 判 员 邹亚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红君书 记 员 陶秀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