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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卢懿、罗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卢懿,罗少梅,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55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负责人:林海,职务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雁红,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懿。被告:罗少梅。被告: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陆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诉被告卢懿、罗少梅、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号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9元,减半收取1309.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朱 晖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雪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