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陈厚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陈厚权,钟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4执6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173号。被执行人陈厚权,男,198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犹县,被执行人钟华燕,女,198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赣0724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被执行人陈厚权、钟华燕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上犹县东山镇文锦路的201、301、401住房(房权证号:上房字第××、01××95、01××96)作为抵押,并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在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依法向我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陈厚权、钟华燕共同共有的上述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厚权、钟华燕共同共有的位于上犹县东山镇文锦路的201、301、401住房(房权证号:上房字第××、01××95、01××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桂泉审判员 黄泽槐审判员 袁 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