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与王华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王华武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375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住所地永春县城南街。主要负责人:许凌峰,系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腾,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华武,男,成年,汉族,住永春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诉被告王华武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