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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庆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庆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353号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法定代表人:穆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录,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曾庆容,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庆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维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贵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