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3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486上海乐帆建材有限公司与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乐帆建材有限公司,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348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乐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茗路1458弄134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吴晓彬,总经理。被执行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光华大厦A座13楼。法定代表人:蔡国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乐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乐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以被执行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履行完货款本金5618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并放弃向被执行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追偿权利。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84执34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江伟助理审判员 马培松助理审判员 吴新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一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