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红义与被告华池县城镇火连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红义,华池县城壕镇火连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1028号原告:赵红义,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关伟,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华池县城壕镇火连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金鑫,系该村主任,男,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原告赵红义诉被告华池县城镇火连湾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赵红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红义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红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原告赵红义负担1949元,退付原告赵红义1949元。审 判 长 杨虎林代理审判员 赵 娜人民陪审员 付小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成粉 百度搜索“”